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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例分析离婚损害赔偿金额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admin 时间:2014-8-28 9:37:31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将为您做一一介绍:

  关键词:婚姻契约
  ○案情回放:张女士的前夫是一位房地产商,还在经历甜美婚姻之初,她与前夫就签订了一份契约:如果男方提出离婚,除了平均分配双方的财产外,男方要向女方支付100万元人民币作补偿。"因为这时双方感情还在高潮,我还给他不断讲述身边被抛弃女人的悲惨境遇,让他意识到保护他还在热爱着的妻子权益的意义。在金额问题上则要有足够讨价还价的资本,比如说‘为了我和孩子今后的生活'","我是想通过契约的方式让他有所顾忌。事实上,婚姻中谁也不想让这份契约兑现,现在虽然契约兑现了,有这100万元不至于让我人财两空。"
  ●婚姻法解读: 越来越多的"婚姻契约"出现在夫妻之间,不光是离婚财产的处理,还涉及生育、家庭开销、双方家长赡养,甚至节假日到谁家过年等问题。契约的形式也有书面、口头以及公证等。"婚姻契约的出现是一种法律的无奈。"律师说,由于我国个人财产信用制度还未建立,许多掌握家庭财产的一方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隐匿,使另一方因无法向法庭证明财产的存在而得不到实际共有财产的一半或赔偿。
  法官说:离婚中有过错的一方应该赔偿对方精神损失,契约可以视为赔偿的提前约定。但是,让对方履约的前提是对方有足够的财产。也就是说,如果上文中的张女士拿不出男方有100万元存款的证据,法律也爱莫能助。
  关键词:婚内财产调查
  ○案情回放:前不久的一天,王女士平静地走进太原市某律师事务所。王女士的丈夫事业有成,大大小小的产业不少,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这些产业自然也有王女士的份儿。王女士虽然没有参与这些产业的开发经营,但她觉得自己依法对此应有知情权,夫妻间彼此透明,都做个明白人,可能更有利于夫妻关系的巩固和谐。于是,王女士要求律师对丈夫产业中的几处进行调查,以便了解这些产业的所有权及经营状况等情况。律师按照法律程序,取得了相关文件材料,圆满完成了王女士的委托事项。
  ●婚姻法解读:王女士要求查明夫妻婚内财产,这就涉及到我国目前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依法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专指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对婚后所得依法属于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依据《婚姻法》第17条、18条规定,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键词:拒不离婚
○案情回放: 小林与小花均是山西人,二人于1995年结婚,婚后不久,小林只身来到广州,并找到一份可意的工作。开始几年,小林常给妻子去信或打电话,但到后来就越来越少了,直至1999年几乎断绝了与妻子的来往。小花为了探个究竟,来到深圳。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丈夫已和另一个年轻女人同居在一起。此时丈夫正式提出离婚,并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可小花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并言道:"我不签字,拖也把我们的婚姻拖到儿子大学毕业。"
  ●婚姻法解读小花对离婚采取消极不签字的抵制态度毫无效果。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审理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符合上述六种情形,同时女方不属于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情形。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若小花的丈夫离婚坚决,完全可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因小花和丈夫分居长达五六年之久,且其丈夫又与他人非法同居,法院则完全可判其准予离婚。
  关键词:离婚困难帮助
  ○案情回放: 张芳(化名)于1998年与李虎(化名)结婚。张芳操持家务,李虎经商,次年生一女。从此二人经常争吵,于2001年因感情不和而离婚。李虎有两套住房,皆是婚前财产。婚姻期间李虎经商所得收入,张芳一无所知,法院也无法查清。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判决婚生女儿(因年龄小)由张芳抚养,李虎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至女儿满18周岁时止;另李虎以一套住房的使用权、500元/月生活费帮助张芳至其再婚时止。 本案中,张芳因客观原因,再就业困难,独立生活能力差,离婚后无住房,不能维持本地最低生活水平,而获得了李虎给予的困难帮助。
  ●婚姻法解读: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而以法律形式确认了生活困难一方在离婚时,有寻求帮助的权利。所谓"一方生活困难",主要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具体地讲包括离婚后无住处的;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 生活困难的一方,要求对方给予适当帮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方生活困难,确需帮助的;另一方具有帮助的能力;帮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金钱,其中住房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接受帮助方没有再婚。
  答疑
 ★太原市毕先生咨询:夫妻分居几年以上可以办理离婚?
  答:夫妻分居两年以上可以作为申请离婚的条件,但并不是唯一条件。况且,离婚诉讼由于涉及当事人隐私,证据相对比较难取。分居两年怎么证明呢?如果夫妻分居两地,则可以用当地的暂住证或工作单位出证明作为证据,证明一方确实两年之内没有在对方的城市生活。同理,即使是生活在同一个城市的夫妻,若分住两处,可以由邻居、同事等作证分居。相比之下,同一个屋檐下实行分居的夫妻,要证明分居就没那么简单了,除非双方都承认分居。关于分居的举证实施起来比较困难,而且举证之后,可信度怎样?法院是否会采信?还不一定。
  ★来太原打工的王女士咨询:自己和丈夫都是来自外地的打工一族,结婚地不在太原,现在想离婚,能在太原办理吗?
  答:如果是协议离婚,必须回到结婚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如果是诉讼离婚,如果被告方的户籍在太原或被告长住地是太原(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即可认定是长住地),可以在太原诉讼离婚,若不能达到以上两个条件,则必须回结婚地提起诉讼离婚。
  ★太原市王女士咨询:女儿7个月大了,丈夫要和我离婚,法律允许他这么做吗?
  答:法律规定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准予离婚。
  ★太原市李先生咨询:离婚后孩子名下的存款归谁?
  答:孩子的钱就属于孩子。离婚后,孩子的存款由其监护人代为管理。
  离婚的途径和程序: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离婚的途径有两种:一、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核准颁发离婚证; 二、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调解离婚或判决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导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一、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判决婚姻无效的。由此可见,解除婚姻关系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并不存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就可"自动离婚"的规定。配偶一方死亡的,婚姻关系自然终止,但这不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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